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五十九.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六十.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六十一.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十二.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六十三.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六十四.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六十五.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六十六.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六部分 公务用车改革
六十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四)条: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六十八.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六十九.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七十.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二)条。
七十一.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三)条。
第七部分 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七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一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七十三.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七十四.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七十五.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
七十六.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
七十七.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七十八.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七十九.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八十.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