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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委对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出十二条规定
2010年09月07日 12:43 访问次数: 作者:

一、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三、不许干预和插手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

四、不许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

五、不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报销;

六、不许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招商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

七、不许在分配、购买、建造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八、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敛钱财或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九、不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

十、不许观看淫秽影视书画及表演,不许接受色情服务,不参与赌博活动;

十一、不许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十二、不许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选票等非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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