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的依据,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原劳动保障部2002年颁发的《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随着社保的不断完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主要就鉴定病种和程度调整的几个方面进行罗列:
一、关于恶性肿瘤。“肝、胆、胰腺、食道”等恶性程度高的肿瘤患者经确诊;肺癌患者除原位癌外;消化道、乳腺、泌尿、妇科、五官科等系统恶性肿瘤二期以上;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肿瘤分期不能确定的其他恶性肿瘤患者有转移或复发的;均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其它恶性肿瘤类型的患者,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关于神经系统疾病及癫痫病患者。“癫痫重度且继发或并发中度智能障碍或精神障碍者”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癫痫重度患者,一年以上系统用药情况下仍有大发作,每月一次或一次以上”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关于心脑血管疾病和冠心病患者。主要以器官功能作为衡量标准。除以以功能情况为衡量指标外,对冠心病患者单独制定了条款,主要以患者冠脉血管病变程度和心绞痛及心肌缺血程度作为评定的考量指标,危险程度较高,则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以上为2016年制定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调整的几个方面,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之后,将会按照新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到咱们具体工作和生活中,就是通常所说的病退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