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三十二)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咱们先来学习几组关键词的区别——
①国外与境外。具体区别如下:
境外:以我国为例,是指中国领土以外和领土以内尚未管辖的地域。境外不等于自然的国土疆界之外,还包括领土以内而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部分。因此大陆、港澳属于境内,中国台湾目前属于境外。
国外:国外和海外属于同义词,但是国外和外国是有区别的。国外指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外国指中国以外的国家,国家有主权,地区没主权,所以很好区分。
②使馆与领馆。使领馆是指大使馆、领事馆的统称。在领土较大的国家里,大使馆设在国家政治首都,领事馆设在国家各大重要城市。在领土较小的国家里,只将大使馆设在国家政治首都,不设领事馆。
③政治避难。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为避免遭受迫害而逃亡他国,并要求他国准予居留的行为。准予逃亡者居留、不把他引渡回国,就称为“庇护”,即同意政治避难。
以上区别明确了之后,本条所述情况也就非常好理解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所谓涉外活动,指的是活动中涉及与外国政府机构团体以及外国知名人士展开互动的活动称为涉外活动。在这种活动中,其言行出现两种情况即给予党纪处分,一是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二是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说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责任不履行或履行不利的情况。参考《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我们能够在第六条、第七条中看到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全部内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一般包括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监督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的情况、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等。
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应该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的几种情形,我们可以从中对照界定不履行或履行不力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前提和基础。
本《条例》本部分即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各种情形的处分,对于这些思想和行为。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而非普通党员),如果出现不报告(不按规定向组织进行报告)、不抵制(即不去阻止违纪行为的发生)、不斗争(即不去批判控诉),放任不管(即不加约束、管理),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无原则是指说话、行事没有所依据的准则;一团和气是指是非不分地保持亲近)。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包括:每个党员应有的政治意识、组织意识、原则意识、团结意识、程序意识等政治思想觉悟,党在奋斗过程中形成的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等,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立足中国实情,锐意改革进取的务实态度,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品格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三十三)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在党章中,党的组织制度的第一项,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大家可以参见党章第十条对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个方面的说明,文字过多,请移步阅读原文。对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本条列出了四种行为:
第一种比较好理解,就是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党组织”而非专指“党中央”,因而从党中央到基层党组织是都包含在内的;其次作出的是“重大决定”而非一般性的决定,这一点是衡量其是否违反党纪的重要指标;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拒不执行的意思就是拒绝而不予执行,擅自改变的意思是在未经请示同意的情况下、自己改变决定的内容。
第二种事关议事规则,“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是指违反党章第十条第(五)项关于“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问题”,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是指应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下列问题: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是指对重大问题,既不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又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而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
【案例】魏某,中共党员,某市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刘某,中共党员,该单位党委委员,行政一把手。2016年至2017年,该单位有9笔3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未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而是刘某个人决定,致使其中4笔给党和国家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魏某作为党委书记,不履行职责、疏于管理,没有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三重一大”的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三种为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且进一步点明了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案例】2014年5月,当时贵州省大方县阳菁煤矿深陷亏损,为偿还银行贷款,该煤矿负责人通过他人牵线找到张泽进帮忙,希望从公司项目回款中“抽”出1000万元,借给阳菁煤矿周转,并承诺事成后支付50万元的“好处费”。面对金钱诱惑,张泽进满口答应。按照规定,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公司党委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并且报上级公司党委批准。然而,张泽进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擅自决定、隐瞒不报,不到半天时间,就将1000万公款划走。上到上级公司,下到路桥公司,没有召开过党委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此事,其他班子成员事先、事中没有一个人知晓此事。2016年6月17日,张泽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12月,张泽进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种为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集体决策的本意,是通过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汇聚集体的智慧,作出更好的决策,绝非让“集体研究”成为违法乱纪的“护身符”。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强调,纪法面前人人平等,违法违纪必须追究,绝不会因为是“集体决策”就搞法不责众。个人违纪,追究个人的责任;集体违纪,也要追究集体成员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因此,妄图打着集体幌子谋求私利的想法,可以休矣。
【案例】深圳某市属国企二级企业近年效益较好,个别干部向企业领导提议,给参与项目的人员适当发点奖金,鼓舞一下士气。但是,按照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发放员工薪酬,不允许在薪酬管理规定之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在明知有此规定的情况下,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集体决策后,分多次以“市场化项目支持费”和“培训劳务费”名义发放了700多万元的奖金。这些奖金并未纳入企业薪酬预算总额,也未报上级企业核准,是在薪酬管理规定之外发放的津贴补贴。此外,该企业未严格审核发放对象,甚至一些没有参与市场化项目的员工也拿到了奖金,所谓的“激励”成为了普惠性的福利。最终,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14名党员干部给予了相应的处分或处理,同时启动“一案双查”,严肃追究该企业党委书记主体责任。此外,违规发放的奖金也已全部退还至该企业账户。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章中,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第一项,就明确指出了“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因此,本条也是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进一步说明。此处说的是“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这句话虽然浅显易懂,但还是有两个地方需要特别说明:
一是上级党组织和下级党组织的界定。上下级关系虽然很明确,但此处说的是“上几级”呢?还是都算?结合在学习其他党内法规时“上一级党组织”的表述,我们能够判断,此处的“上级党组织”包括了多个层级的上级党组织。
二是此处说的是“决定”,而非意见、说明等其他文体。这进一步牵扯到的是一些党组织平时印发文件的标题,党小建曾经在巡视巡察中就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下级党组织以上级党组织所发文件《关于XXXX的指导意见》中“指导意见”几个字为由,认为“指导意见”是对工作进行指导而提出的意见,不是明文必须要做的部署安排,从而为自己的不落实找借口——这需要特别注意。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上一条说到了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党纪处分,本条就此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说明。
本条没有提“上级党组织”与“下级党组织”,因此,“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既可以是下级党组织,也可以是党员;而从“分配、调动、交流”本身的意思来看(均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专用词汇),更多指向党员。《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作为禁止性的要求及惩处规范,其中第六条规定,部门和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决定的,对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六条还规定,干部本人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程序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分配,即对党员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分配;调动,即将党员干部从某个工作岗位调到另一个工作岗位;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本条的第二段,提出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一方面说明了此类违纪情况不能因特殊或紧急等理由而不予处分;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处分的程度,也说明了越是特殊或紧急的情况越要遵守组织纪律。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此处所说的“依法依规”,法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指的是党章党规;
关于“作证义务”,在依法层面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充当证人的义务。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在依规层面,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可见,党员的作证义务是党的纪律早有规定的,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
【案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云南省镇雄县杉树乡党委原书记曾孝恩涉嫌贪污惠农资金等问题。调查期间,曾孝恩指使证人作伪证、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曾孝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后勤服务中心原副主任科员孙宝义在人民银行党委对呼和浩特中支党委巡视期间依旧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他自认为基层人民银行纪检部门无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组织的多次谈话不屑一顾,甚至让相关人员为其作伪证。在组织掌握大量线索后,其仍坚称“真实”采买过报销物品。在组织多次提醒和教育挽救时,以“不知道”“不清楚”“记不清”为借口消极应付审查。2019年5月,孙宝义因涉嫌贪污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孙宝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年5月,孙宝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三十四)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本条规定了一系列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咱们逐一来分析——
①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共二十三条,对领导干部应该报告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相关要求。此处所说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情况,可以对比《规定》中的内容来判断。
②关于谈话函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作为纪检机关处理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是什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在了解这个概念之前,不妨先来看看“谈话”和“函询”各是什么。通俗地说,“谈话”就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就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分别对“谈话”和“函询”有了认识之后,两个词合起来的“谈话函询”也就不难理解了。“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在此过程中,如果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即本条所列情形之一。
③关于报告个人去向。《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习近平总书记曾严肃指出:“有的干部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泥牛入海无消息。有事要找他,众里寻他千百度,颇费周折。”
【案例】某县直单位股室负责人董某节日期间带着妻儿到外地游玩,事前未按规定报备个人去向。在这期间,单位因突发事件急需处置,董某无法及时赶到单位,以致事件处理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纪处分。
【案例】李某,某县重要部门科级干部。该县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李某所在县规定: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如到外地出差,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组织报备。规定印发后,李某觉得这个规定管得有些严苛,没有必要,也就没放在心上,多次在没有向组织报备的情况下到外地出差。最近一次,县里因突发事件召集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对策,结果李某在外地无法赶到,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纪处分。
④关于填报个人档案资料。中办2018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其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的十一条纪律的第二条,就是“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与本条规定相符。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所谓“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即“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本条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了“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情况,这种情况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很显然,相比上述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种情况下的处分更重。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段对应的是四种行为之一的最后一个,即“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很显然,本段所述行为从“不如实填报”上升到了“篡改、伪造”,更加严重。因此,处分也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升级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最后这段是对上面几种行为的补充,其含义比较明确。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后面的情况,详细来说是“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但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分号前是接续并列的关系),这种情况之下给予的是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显然比除名要轻。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此处所称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中所指的,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关于“能不能参加”,主要是不得违反上述《通知》的规定,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针对拉票、助选等一系列相关行为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①关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
·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是一种用于考察干部的方法,通过一定范围内了解干部群众对考察对象的评价意见。民主测评一般由考察组主持,通常采取书面形式。请参与测评的人员对考察对象在品德、能力、勤奋、绩效、廉洁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价,并按照具体的评价项目和分值来进行评价,或直接给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评价等级。参与测评的人员范围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来确定。进行民主测评工作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制定测评方案,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级,召开会议进行测评,并对测评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
·组织考察。组织考察指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针对干部考察工作规定了六个方面的步骤。
②拉票、助选。所谓拉票,是指在投票前候选人或公投等议题的提名人,向持有投票权的成员,有系统有组织地接触、站台、扫楼、家访、电话游说、拜票等,正面引导对方支持。所谓助选,即帮助、协助选举。
③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无论是宪法还是刑法,都有多处关于投票、选举的相关规定;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等诸多相关法规。本条的第二款,相当于囊括了所有这些投票、选举活动。
④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咱们用案例来说明——
【案例】杨某,某县县委书记。在市委换届过程中,杨某为了“更进一步”进阶市委常委,搞拉票贿选。为获得贿选资金,杨某以增加县有关单位年度资金缺口和春节团拜会所需费用等名义,擅自增加这些单位的财政预算。其后,杨某本人及安排有关人员向相关人员送钱拉票贿选共计78人次,送钱总金额达80万元。其贿选经费大都来自上述有关单位虚列的财政支出,后以会议费、接待费等报销方式冲抵。
【案例】胡某,某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共党员。胡某得知自己是政府换届中副市长的候选人之一后,给多位市人大代表发送手机短信拉票。其主要内容为“此次选举,请提携”“事后重谢”等。第一轮群发短信后,有人提醒他不要发短信,他回复承认犯了个大错误,但没有任何收敛,又群发两轮短信。拉票问题被举报后,他弄虚作假,搞小动作,对抗组织调查,企图蒙混过关。
⑤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党章中有36处提到了“选举”,比如第十一条体现选举人意志、无记名投票方式等,在选举中都不能违反。另外,《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都有关于选举的详细规定。同时,工会等组织的章程等也都有关于选举的要求。
(来源:小建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