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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
2023年04月24日 11:06 访问次数: 作者: 院纪委摘录

2021年10月,江苏省连云港市涉粮问题专项巡察组巡察期间,发现赣榆区粮食购销总公司城头分公司原总经理李某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遂将该线索移交至赣榆区纪委监委。同年11月,李某某被立案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李某某伙同公司副经理、会计、保管员等人共谋,利用国有粮库收购补贴粮之机,采取低买高卖方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并假借发放福利、分红等方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74万余元私分给单位人员,其中李某某个人分得12.9万元。

同时,李某某还利用从事国家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职务便利,在粮食收购、竞拍、销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7次非法收受多名个体粮食购销商所送人民币共计39万余元。2021年12月,李某某因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2年5月,李某某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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