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要点】
“吃公函”问题,即通过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方式,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是违规吃喝问题的隐形变异新表现。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公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无公函、不规范公函、一函多餐、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背后的吃喝问题。针对一函多餐、未交纳餐费等实践中易发多发情形,要仔细甄别、审慎把握,区分不同情况,精准定性处理,既实事求是分析客观情况,又严查严惩背后违规违纪问题。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某县自然资源局未严格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先后在定点餐馆“挂账”消费377次。其中,无实质公务活动的公款吃喝111次;在其余266次公务接待活动中,还存在多次超标准接待问题,涉及费用共计11.9万余元,该局通过填写空白公函、更换原始菜单、虚增接待次数等方式,将单次超标准公务接待费用拆分报账。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庾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并被调整职务;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綦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办公室主任罗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责令有关责任人退赔相关费用。
【定性量纪】
本案中,对相关责任人违纪行为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未严格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本案中,该局公务接待管理混乱,未按要求落实审批制度,长期以“签单”“挂账”的方式进行公务接待,违规公务接待频繁,在定点餐馆累计“挂账”消费377次。
二是以公务接待为名违规公款吃喝。《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本案中,该局把公函当作违规公款吃喝的“通行证”,先后以公务接待名义,组织无实质公务活动的公款吃喝111次,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的隐形变异表现,浪费了国家资金,严重破坏公务接待活动的严肃性,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是弄虚作假规避监督。《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本案中,该局弄虚作假,通过填写空白公函、虚构接待事项、更换原始菜单、虚增接待次数人数等方式,将超标准接待餐费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企图逃避监督,既违反了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又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
本案在处理时,考虑到该局相关责任人在党的十九大之后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以公务接待为名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以案释义】
通过上述案例,对实践中有关重点疑点问题进行辨析释义,以澄清模糊认识,准确把握实质,精准定性处理。
一是对“吃公函”问题应如何认定把握?落实公函制度是确保公务接待规范有序的重要环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但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未严格落实公函有关制度,有的到其他单位开展工作未提供公函但要求对方接待;有的用同一来访单位一份公函接待其多餐,或将同一接待对象转嫁到无相关公务活动的单位轮流接待;有的利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掩盖违规接待、无实质公务活动的公款吃喝问题。要把对公务接待公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防范和发现违规公款吃喝问题的重要抓手,重点检查比对管辖范围内上下级单位之间、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之间的接待信息,着力发现公务接待工作中的无公函、不规范公函、一函多餐、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问题,坚决纠治背后隐藏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借机公款吃喝等问题。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因临时工作、突发工作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无公函接待,或以电话记录单、未加盖公章的调研方案、检查督办通知等代替公函的,应从严把握、实事求是分析,重点审核接待事由是否合理必要、接待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对确属合理必要的公务活动且需安排接待的前述情况,属于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应提醒并督促严格落实公务接待制度、补齐相关手续。对以无实质内容的调研、检查等工作名义无公函接待的,或者以空白公函、虚假公函掩盖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等“吃公函”问题,应严肃查处,既要追究接待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接待对象的责任。
二是对“一函多餐”问题应如何认识和把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据此,在一次公务活动中,同一接待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为同一接待对象至多安排一次工作餐。实践中,“一函多餐”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单位使用同一公函安排多次工作餐接待同一对象,有的将同一接待对象转到多个单位轮流安排工作餐。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要加强对“一函多餐”问题的审查甄别,注重对照公函明确的公务活动时间和行程、公务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着力发现、严肃查处通过虚增接待人数、批次等方式,掩饰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问题。对违反公务接待公函制度,一个接待单位在同一公务活动中为同一接待对象安排多次工作餐的,或者将同一接待对象转到无相关公务活动的单位轮流接待,搞多次接待、转嫁费用的,系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属于违规公款吃喝的隐形变异,要从严处理、严肃追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公务活动向下级延伸,在一次公务差旅中,公务活动涉及不同层级、不同单位安排工作餐等情况的,要审慎把握。比如,某中央单位赴某省厅调研并延伸至该省所辖市、县,该省厅及相关市、县各安排一次工作餐,不宜简单认为是违规违纪。但此类情况不符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的有关精神,容易加重接待单位负担、助长不良风气。在差旅过程中,党员干部作为接待对象,应以高标准严格自我要求,尽量不接受安排的工作餐,依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用餐并报销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的,接受工作餐安排不得超过1次,不能超出规定标准;出现超标准接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接受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的接待,比如上鱼翅、燕窝等名贵菜肴和高档酒水,陪餐人数明显超标准等,应受到严肃处理。
三是对差旅人员未按规定交纳用餐等费用问题应如何把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党员干部在公务差旅中由接待单位按一定标准协助安排多次就餐,且本人按规定交纳餐费的,不认为是违纪。但接待对象应向接待单位说明用餐标准,并依据或参照有关规定交纳餐费,不得将餐费转嫁给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协助安排的就餐超出补助标准的,超出部分应由差旅人员自理,不得报销,也不得转嫁给接待单位,不得以差旅人员交纳合规部分、接待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的方式变相提高就餐标准。
监督执纪实践中,对未按规定交纳餐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要督促补交费用,并结合涉及金额、频次等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未按规定交纳餐费且借机大吃大喝,或者未按规定交纳餐费、住宿费等费用却虚开发票报销费用的接待对象,要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督促接待对象所在单位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堵塞漏洞;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有关领导干部;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责任,要实事求是作出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