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没有绝对安全稳定的投资回报,而高收益更与高风险伴随。领导干部如果揣着明白装糊涂,便会坠入违法乱纪的深渊。江苏省连云港市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心原主任辛华,利用职务之便出资100万元给商人老板投资股权获利40万元,该40万元与100万元投资款及收益并无关联,实为商人老板的贿款;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政治部原主任王玉民投资100万元入股企业经营,不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他3年收益130万元;福建省尤溪县委原书记林昌源带头利用手中权力以投资为名,行受贿之实,没有实际出资或出资半年内就撤回,并在未产生实际利润的情况下索要巨额分红,不仅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环境,还带坏了社会风气。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来说,更不该拿权力与金钱挂钩。政商之间的这种“互相投资”,说穿了就是权钱交易。领导干部以权力“投资”,在背后为商人架桥开路,牟取个人私利;商人以钱财“投资”,通过领导干部的权力庇护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并获取更多暴利“回报”领导干部。
不管其中演变出多少花样、披上怎样看似“合法”的外衣,在纪法面前都不过是欲盖弥彰,都掩盖不了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的事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非正常获利的情形作出规定。按照相关法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存在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等情形的,以受贿论处。
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公私分明,做到政商交往清清白白,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为。手中的权力,要“投”在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上,切勿摆错了位置,搞错了方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