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基本概念
(一)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概念
“财经纪律”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财经政策、法令、制度、规定、条例等的总称。是党员以及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在各种财经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其中包含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2015年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二)关于旧《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六项纪律中的适用类型
中央纪委审理室:鉴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并未规定财经纪律,对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如何适用新《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定性,我们经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条规进行梳理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可以分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例如,“个人借用公款”“将接受的礼品私分”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依据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作出认定处理;
对“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可以依据纪法衔接条款第二十九条(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作出定性处理。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概念
“八项规定”的全称是《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所以“八项规定”的全称既不是《八项规定》,也不是《八项规定、六条禁令》
凡是违反“八项规定”所列类型之问题的违纪行为及“四风”方面的违纪行为都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中央政治局委员所犯除外;
对非中央政治局委员所犯违纪行为的定性条款不宜直接引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相关条款,而应当引用《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及违反廉洁纪律的定性条款或者直接引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定性。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在党的作风建设史上,2012年12月4日,已成标志性节点。
2017年10月27日,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人大、政协、军队、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细则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均印发了规范本地区本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是目前认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基本遵循。
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也就是小金库);
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主要内容
(一)中纪委网站《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月报》栏目(汇总表—中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制)提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行为)类型包括:
1.违规公款吃喝;
2.公款国内旅游;
3.公款出国境旅游;
4.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5.楼堂馆所违规问题;
6.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7.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8.大办婚丧喜庆;
9.其他: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
(二)中纪委方正出版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策图解》分为六大类:
1.公务外出;
2.公务接待;
3.公务用车;
4.会议活动;
5.办公用房;
6.个人自律;
(三)中纪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栏目(通报)将工作日午间饮酒等部分“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也归类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范畴。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与“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的区别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大多数都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2.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分就是时间,即发生在2012年12月以前的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以后的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最新变化
2020年1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2019年12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这是连续第76个月发布相关数据。与之前相比,这次发布的月报统计表有两个显著变化:
一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数据;
二是对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数据统计指标进行了优化调整。
顺应工作实践发展,新公布的数据统计指标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类型作出调整,在长期关注“四风”问题并持续做好相关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将原数据统计指标中的9类问题调整为“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金”“违规吃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其他”等6类问题。
图一:2020年之前
图二:2020年1月19日最新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认定
1、对象认定: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除了适用于党员外,还包括非党的领导干部。
2、适用规定: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主要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处理。
3、性质认定:
在性质认定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
4、适用条款:
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
5、时限把握:
在政策界限把握上,均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即: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而是根据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当时党纪规定作出相应认定。
6、文书表述:
在纪律审查文书表述上,进一步凸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议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
四、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区别和联系
区别:
应该说从概念、内容和违纪的对象、处理违纪适用法规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比如违规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往来款长期不清理、差旅费报销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等都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但并不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都是是巡视、巡察以及各部门审计、检查重点,其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重中之重,违纪处理上也更为严格。
联系:
严肃财经纪律是保障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通过严肃各项财经纪律,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落细。
中央八项规定在财经纪律方面的规定及要求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中办、国办、中纪委等部委先后出台了30多项廉政新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省市县也相继出台了办法、规定。
在财经纪律方面先后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18项规定,对财经纪律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从经费管理、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出差、临时出国境、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建设和清理等七个方面列出问题清单涵盖了从“舌尖”到车轮”、从月饼、贺卡、到烟花爆竹等消费规定,进一步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