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问:现在很多人喜欢随性外出旅行,说走就走成为一种时尚,那么,党员干部是否也能“说走就走”?
答:这个可不行,相对于群众来说,党员干部可不能随性“说走就走”,外出必须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按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包括报告个人去向,是对每一位党员的基本纪律要求。但在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自己的行踪,特别是非工作日的安排是个人的事情,组织不应过问。殊不知,请示报告制度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漠视、违反此项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事实上,实行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项制度执行得好,上级组织可以及时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情况,可对下级党组织决策进行把握,从而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问题,避免更严重问题出现。但是,一段时间以来,请示报告制度在一些地方、单位执行得并不好。某些党员干部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表面上看是小事,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问题:有的是作风不正,瞒着组织到外地吃喝玩乐、逍遥自在;有的是身陷贪腐,察觉形势不对,溜之大吉;还有的是出于其他目的逃避组织监督。可以说,逃避报告请示,已经成为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一个隐性指标。因此,严肃党的组织纪律,从细节上严格管理每一位党员,非常有必要。
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等请示报告不是小事,而是检验一名党员干部组织观念强不强、组织纪律严不严的试金石。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就会成为一盘散沙。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请示,该报告的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任性而为。(来源:河南日报“清风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