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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部门联合惩戒失信的理解
2018年04月23日 08:37 访问次数: 作者: 院纪委摘录

前言:近期,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公布了多个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如果你在婚姻登记、家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失信,那么,就会被限制很多行为,比如“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机等。那么,就进一步要求大家一定要诚诚恳恳,坚守诚信,避免失信。

●把住入口关,拒绝失信者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对失信者说不,一方面,将心术不正的失信者拒之门外,避免这样的“害群之马”混入其中,从源头上把住入口关,有利于纯洁公职人员队伍。不难想象,招录(聘)一个严重失信者,不论招录过程有多公平公正公开,也不论失信者的能力有多强,都会损害整个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助力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同时,这是向所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警示告诫: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身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既要习惯在党纪国法的监督和约束下行使公权力,又应当以身作则,自觉诚实守信,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这不是苛刻,而是严格。(曾辉)

●公权力之门,失信者禁入

在通往仕途的征程中,诚信越发成为一张重要的通行证。诚信关口前移,失信者禁入仕途之门,再次筑牢了招录(聘)的“防火墙”。诚信是从政为官之本,也是对干部的底线要求。要想入仕当官掌握公权力,必须先过诚信这关。如果让失信者步入仕途,就很可能在从政为官中做出失信于党、失信于民的事情。为此,必须建立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前诚信考核等机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等平台以及联合惩戒备忘录数据,加大对报考者的审核把关力度,将失信者拒于门外,让失信者“失位”。(钟青)

●选人用人就该以德为先

“得原而失信,何以使人?夫信,民之所庇也,不可失也。”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根本标准,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理所当然要率先垂范,做守信者。“德者,才之帅也。”失信者限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报考者是个震慑,让失信者失去大好的就业机会。同时,身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要将道德修养作为必修课,努力成为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的先行者。(顾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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