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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
2018年08月13日 08:54 访问次数: 作者: 院纪委摘录

“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明确要求。两年来,“失责必问”逐渐成为常态,仅提醒干部“下不为例”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已经鲜见。

但是,有的领导干部却常把“对事不对人”挂在嘴边,这一现象值得警惕。因为,人是做事的主体,事是人工作的对象,两者密不可分。说“对事不对人”,与过去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与审查调查对象谈话前先来一句“兄弟对不起,是组织让我找你谈的”如出一辙,都是不担当、不愿意得罪人的心理作祟。

所以,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进行问责时,要敢于得罪人,决不可态度暧昧、含含糊糊。“事”的青红皂白要讲明白,“人”的是非曲直更要有一说一、有二说二,该打的板子要打在具体人身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李明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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